瀏覽人次:592人 | 發(fā)布日期:2023年1月3日
日前,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非法采礦、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智等14人犯非法采礦罪,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相應違法所得被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浩犯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間,李某智、吳某賢與同案人等多人(均另作處理)合伙以某竹砂場的名義從梅州市某有限公司購進合法河砂進行銷售獲利,利用該公司提供的合法河砂來源證明作為掩護,組織人員在韓江潮州市潮安區(qū)赤鳳鎮(zhèn)流域盜采河砂并從中銷售獲利。李某智、吳某賢作為主犯,合伙參與盜采河砂共計37406.69立方米,其余被告人作為從犯,也參與了相關的河砂盜采。被告人王某浩明知某竹砂場存在非法盜采韓江河砂并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為非法獲利,仍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間,多次從該砂場購進河砂共計26434.32立方米,其中屬于李某智等非法盜采的河砂共計3896.32立方米。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均不服,上訴至潮州中院。潮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智、吳某賢等13人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管理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合伙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黃某勝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合伙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浩明知某竹砂場的經(jīng)營人員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仍為非法獲利而收購盜采河砂,情節(jié)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據(jù)此,潮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轉自:水泥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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